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秘书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包括南京市溧水区、六合区、高淳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实行定额标准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或其他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因紧急公务或特殊原因,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且超过规定等级全价票标准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并经秘书长审批同意。未经批准,超标准部分一律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省协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标准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完成出差任务后,应在返回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出差报销凭据应真实完备,包括以下几项:
1.城市间交通费(含保险)、住宿费发票;
2.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提供情况审批单;
3.其他与因公出差有关的凭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