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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8-29 10:56:5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秘书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包括南京市溧水区、六合区、高淳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实行定额标准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或其他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因紧急公务或特殊原因,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且超过规定等级全价票标准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并经秘书长审批同意。未经批准,超标准部分一律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省协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标准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十六  工作人员完成出差任务后,应在返回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出差报销凭据应真实完备,包括以下几项:

1.城市间交通费(含保险)、住宿费发票

2.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提供情况审批单;

3.其他与因公出差有关的凭证。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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