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车辆管理、使用,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车辆由秘书长统一调配,由办公室负责监管,直接责任人为协会驾驶员。
第三条 协会办公室建立车辆台账,包括车辆信息台账、车辆使用台账、加油登记台账、维护保养台账。
第四条 车辆的备用钥匙和相关证件材料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五条 协会人员因公用车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详见附件1),报秘书长审批,驾驶员凭申请单执行出车任务。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审批时,申请人经秘书长短信确认同意,可先用车,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驾驶员在行车后,须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详见附件2)。
第六条 协会车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第七条 协会车辆使用完毕后停放在指定地点。因公需要,下班时车辆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驾驶员应及时报告秘书长。
第三章 车辆的维护
第八条 为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车辆维护,包括加油、清洗、检测、维修、保养等。
第九条 车辆加油应使用协会定点办理的加油卡,加油卡实行专车专用,不得用于其他车辆加油或在加油站进行其他消费。发生加油费用时,驾驶员应及时填写《加油登记表》(详见附件3)。
第十条 驾驶员有责任保持车辆清洁,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清洁车辆。车辆清洗、打蜡等须在协会定点洗车单位进行,驾驶员应及时填写《维护保养登记表》(详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协会车辆实行定点检测、维修、保养、投保,驾驶员须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并填写《维护保养登记表》。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应费用,包括停车费、加油费、清洗费、检测费、维修费、保养费、保险费等,应严格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履行报销手续。
第四章 驾驶员职责
第十三条 协会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待命时:要坚持勤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储备饮用水、雨具,车辆干净整洁、无异味,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
(二)行车前:提前熟悉行车路线和目的地交通环境,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出发前应主动向乘车人确认目的地。
(三)行车中:严守交通规则,维持车速平稳,为乘车人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恶劣天气,注意安全,慢速行驶。乘车人下车办事时,驾驶员原则上不得离车。
(四)离车时:应锁好车门,若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重要文件资料,原则上应随身携带。
(五)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出现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以及其他不安全的驾驶行为。
(六)驾驶员应遵守协会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协会形象。
(七)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学习交通法规、路况信息等,掌握最新交通政策。
第十四条 驾驶员因出车任务无法及时返回协会用餐或接待单位未提供工作餐时,在外就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元/餐。驾驶员因出车任务需要在双休日或节假日加班的,按照协会员工加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单位待命,正常考勤,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章 责任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驾驶员违反国家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以下处理:
(一)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的,其扣分及罚款原则上由车辆驾驶员承担。
(二)驾驶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当、服务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时,视情节轻重予以扣法绩效、记过或辞退处理。
(三)因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未经许可将协会车辆借与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协会驾驶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扣法绩效、记过或辞退处理。
(四)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相关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认定为非驾驶员责任的,不进行处罚;
(五)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性质给予扣减当月绩效。
(六)协会车辆如在执行工作中遇不可抗因素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先报案,同时报秘书长,之后在相关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视责任具体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车辆使用申请单
用车事项 | |
申请人 | |
用车时间 | |
秘书长审批意见 |
附件2
车辆行驶记录表
车型/车牌:
日期 | 时间 | 驾驶员 | 目的地 | 用车事由 | 用车人签字 | 备注 |
附件3
加油登记表
车型/车牌:
日期 | 加油地点 | 单价(元/升) | 加油量(升) | 金额(元) | 加油人 | 备注 |
附件4
维护保养登记表
车型/车牌:
日期 | 维护类别 | 维护原因 | 费用情况 | 经办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