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协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盈利组织机构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财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协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报销凭证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内容。
第四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会长负责制,由秘书处具体实施。协会财务管理应配备会计、出纳各一名。
第五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和省自然资源厅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协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等,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要以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到“全面覆盖、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工作,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完成。编制依据为人员经费计划、公用经费计划、专项业务经费计划、设备维保及设备购置计划等。根据“确保重点、凡事从简、精打细算、勤俭办会”的原则,加快协会财务管理的流程化、规范化进程,严格审批制度,杜绝浪费,合理安排协会年度预算资金。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十二月份向省协会秘书处上报次年度工作(活动)计划,由协会秘书处汇总后编制协会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实施。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凡涉及计划变更调整的,可在会长办公会时提出预算调整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按调整后预算计划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协会在开展业务工作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 协会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合理收费。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严禁私设“小金库”或私设银行账户,不得“体外循环”资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协会在开展业务工作及其他合法活动中所发生的资产的流出。
第十三条 协会支出包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所需开支。
第十四条 协会开展各项业务的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计入相关支出科目、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支出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协会经费支出实行层层把关监督、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度。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要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10万元以上的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30万元以上的要经理事会审议决定,50万元以上的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列入预算的正常性开支经有关会议批准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管理
1.现金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应及时送银行,不准用白条等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款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一切现金收付业务,都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所有开支都要事先按规定审批,并由财务人员进行认真的审核。
(3)协会现金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按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4)因工作需要申请借用现金的,应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人、用途、金额以及还款期限,经会长签批后方可借出。
(5)还款期限原则上是3个月之内偿还完毕。差旅费需在返程后1个月之内偿还完毕,特殊事项,以《借款申请》上批准的还款期限为准。确因工作需要,应在还款期限逾期1个月内,按照借款申请流程,申请延长还款期限。还款逾期1个月以上,落实“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财务管理要求;逾期2个月以上,报销的各类费用直接冲抵欠款;逾期3个月以上,发工资时,直接从绩效工资中扣除,冲抵欠款(基本工资不扣)。
(6)现金支付范围包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活动支付的劳务报酬、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超过结算起点的一律转账支付。
(7)省内出差,每人每次借款不得超过2000元,至外省出差,可视时间长短、路途的远近,金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经会长批准后,可以适当放宽。
(8)借款5000元以上的现金,需要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
(9)每年12月20日,对全年借款情况进行清理,所有借款均需偿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款的,等次年元旦后,重新申请借款。
2.银行票据管理规定
(1)银行票据由秘书处出纳人员负责购买和保管,并建立购买台账,按实登记。
(2)出纳人员应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各部门凡需使用支票的,应填支票申请单,说明情况、用途、用款限额等,经会长批准后,方可领取支票。
(3)财务人员开出的支票应填写时间、限额和用途,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在有效期内使用。
(4)使用人必须在出票后十日内,凭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签上经手人、证明人姓名和日期后,经会长审批同意后予以报销。
(5)外单位交来的支票,出纳人员应及时送交银行,不得截留挪用。
3.银行存款的管理
(1)加强协会银行存款管理,由财务人员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2)协会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按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都应按有关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3)银行存款留存印鉴由出纳和其他财务人员分别保管,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每次加盖印鉴时,保管人员必须先全面审阅支票各要素是否齐备完整、细问资金用途并判断其合理性。
(4)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顺序逐笔登记,严禁汇总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月终应和“银行对账单”核对,按规定做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5)协会的银行账户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各部门取得的收入都要纳入协会财务的统一监管之下,不得另立账户。
4.收入票据的管理
(1)收入票据是单位组织各项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由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由秘书处统一购领并使用。
(2)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收入票据的购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监督日常管理工作,设立登记票据台账。
(3)对于由协会财务人员开出的收款发票,经手人应负责在一个月内落实资金到位,过期应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办法,协助财务人员做好票据管理工作。
5.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1)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以每一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每月终了,对各往来款项的余额列出分户清单,以便及时通知有关责任部门组织催收或及时报账结算。每年年终,要对未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对账、函证,必要时应实地签证,对有争议的应收款项,要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或申请仲裁直至提请法院诉讼。对已形成的呆账、坏账等要及时组织清查核实,分清责任,尽量挽回损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禁止向个人和单位提供借款或者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含软件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谁用谁管的原则,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3.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协会财力,编制设备购置计划和费用预算,发生费用时由会长审批报销。
4.购入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由秘书处办理验收、入库、领用手续,落实使用责任人。经验收合格后,由专人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按照“一物一卡”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卡片。验收人、入库人、领用人应在验收记录、入(出)库单上签字。财务人员凭入库单和购货发票、合同入账。
5.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应经技术鉴定后,填制设备报废单,经会长批准后,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核销。重大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理应报会长办公会通过。
6.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7.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修购基金。
8.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账、卡、物相符,年度终了前,由秘书处对协会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鉴定其质量,查明其使用状况和完整程度。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章 报销凭证管理
第十八条 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遗失时,应由开出单位出具证明,特殊情况下,由遗失人填写书面说明并由其他人员证明。
第二十二条 取得原始凭证后,应及时填制报销单,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报销。填制报销单时,应当字迹工整、金额正确;办理报销时,经手人、证明人、秘书长、会长等相关人员签名必须齐全,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经济事项必须附有相关附件,否则,财务部门拒绝受理:
(1)购买实物,如属固定资产的,应附秘书处开具的“入库单”;其他情形的,购货发票中的“单价”、“数量”等栏目应填写齐全,必要时,需附“销货清单”。
(2)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应附由会长签署意见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
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业务学习,严谨踏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编报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反映协会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人员、资产变动情况。加强协会财务分析。认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管理情况,报会长掌握调整。每年应按有关规定对协会账户的账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对协会秘书处和各专委会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要定期向监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