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章程》、《江苏省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章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的所有单位会员。经省协会倡议,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四条 省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对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坚持守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整体利益和客户合法利益。
第六条 坚持诚信经营,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泄露商业秘密,不出具虚假、失实报告。根据业务需要,倡议评估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办理职业责任商业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七条 崇尚公平竞争,不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估价机构或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提倡同业各机构自重自律、互尊互学、团结协作,共同自觉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第八条 不得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允许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第九条 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江苏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系统等相关信息资料,不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第十条 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参与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及有关检查。
第十一条 省协会受理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投诉与举报,并予以核查。凡发现机构确有违反上述约定的情况,省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信用降级,并在协会官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报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取消备案资格等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十二条 对自律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15日内向省协会申请复议。对于认定的违约事项,机构拒不接受、不配合违约调查或拒不执行违约处理决定又不申请复议的,可提请省协会组织会籍委员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本会第七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