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规范对违法违规惩戒的行为,维护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章程》、《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自律公约》、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惩戒办法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约谈警告;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信用降级。
第五条 省协会下设组织会籍委员会行使惩戒职能,对违规行为作出惩戒决定。机构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惩戒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技术审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自律惩戒。
(一)弄虚作假,允许其他机构(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他人)名义开展业务;
(二)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或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三)出具或签署重大遗漏、虚假评估报告;
(四)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贬低诋毁其他机构、扰乱市场环境;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有上述行为者,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信用降级。
第八条 机构拒绝、阻挠省协会检查、调查,不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检查资料、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予以业内批评;情节恶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组织会籍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在审议认定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提出惩戒意见,分别形成以下惩戒决定:
(一)确认有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规定条款相应作出给予约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信用降级等决定;
(二)确认违规行为情节轻微,达不到惩戒标准的,作出不予惩戒,由省协会给予诚勉谈话提醒的决定;
(三)确认违规事实不成立,或不属于本办法惩戒范围的,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十条 组织会籍委员会在惩戒决定形成后,作出《惩戒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惩戒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机构名称、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依据和结论;
(四)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十二条 自律惩戒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并实行必要的回避制度。自律惩戒工作人员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及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且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三条 自律惩戒工作人员涉及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罚:
(一)惩戒工作期间就惩戒事项与当事人私下接触的;
(二)串通表决或诱导表决的;
(三)泄露惩戒事项(申诉事项审议情况和表决具体情况的);
(四)利用惩戒事项或申诉事项谋取私利或为他人牟取利益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七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